驳回复审是再次申请办理商标的一种方法与商标申请注册仅由商标局一名工作员与在先申请注册或在先申请办理的商标开展互相核对、电子审查、独立分辨、一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要求,驳回复审是一种综合性分辨、书面形式案件审理、全方位掌握、极少数听从大部分的审查规章制度,它是由商标审查联合会三人构成合议组,需要结合商标驳回申诉理由、驳回申诉理由的客观事实和所递交的具体应用直接证据原材料等。
(1)商标局对商标申请办理的审查具备主观,虽然商标标被驳回了,并不意味着商标一定不符法律法规,被告方能够根据复审理由,并在驳回复审中出示相对直接证据,以更改商评委对商标的判决。
(2)商标申请办理后很多公司早已在一定水平上对商标开展了宣传推广,如果不开展复审,之前开展的资金投入便会白白浪费了。
(3)商标驳回复审能够保存申请办理最开始的時间,根据后续撤消或失效程序流程将有阻碍的商标清除后,就可以使申请办理商标得到注册。
(4)如果不完全一致,只是是类似商标,根据复审而得到 商标权的概率還是较为大的,例如“六个核桃”、商标全是根据复审而得到申请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