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经著作权人批准,在下述状况下应用作品,除标明作者名字、作品名字外,不可侵犯著作权人依规具有的别的支配权
1.为个人学习培训、科学研究或赏析而使用别人已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表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度引入别人已出版的作品
3.新闻时事,必定在报刊、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中拷贝或引入已出版的作品
4.报刊、刊物、新闻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登或播放视频已在别的报刊、刊物、新闻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相关政冶、经济发展、宗教信仰难题的时事热点文章内容,但作者申明不可刊登或播放视频的以外
5.报刊、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登或播放视频在群众聚会上发表的演讲,但作者申明不可刊登或播放视频的以外
6.为院校教学课堂或科研目地,汉语翻译或小量拷贝已出版的经典著作,供课堂教学或科研工作人员应用,但不公布发表;
7.党政机关为了更好地执行公务在合理的范畴内应用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管、史料馆、历史博物馆、画苑等为了更好地展示或储存本馆藏品的版本,复制本馆藏品作品
9.完全免费演出已出版的作品,而该演出既不向群众收费,也不向知名演员付款酬劳
10.对设置室外公共场合或摆放于室外的工艺品开展摹仿、美术绘画、拍摄、录影等
11.将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已出版的汉语文本经典著作译成少数名族规范字,并在中国出版发售
12.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发表
所述要求适用对出版者、演出者、音频、录影制作者、新闻广播、电视台的支配权多方面限定。